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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常识

打造中国热力品牌

  1. 用热单位和个人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实施下列行为:
  (1)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2)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3)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4)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2. 哪些行为属违章用热?
  答:(1)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2)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3)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4)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5)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3. 居民住宅室温标准是多少?
  答:采暖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低于18度为合格,低于18度为不合格。
  4. 对于改动供热设施有何具体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10月15日前想热经营单位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
  5. 导致住宅供热室温低于退订标准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1)供热参数低造成总供热量不足;
  (2)供热管网设计。施工不合理,水力工况不均衡;
  (3)供热管网老化,渗漏严重,热损耗大;
  (4)用热房屋保温和气密性差;
  (5)热用户私自更改房屋结构,增加用热面积;
  (6)四邻空闲房、停热户多,户间传热;
  (7)热用户私自改造室内供热系统或覆盖、遮挡散热器;
  (8)管网或散热器堵塞。
  6. 私自防水有何害处?
  答:私自防水会破坏供热系统水力工况,形成“倒空”或“气阻”,导致部分散热器出现不热现象,私自防水会导致热力站补过多的冷水,影响供热温度;由于供热系统水介质中混加了防腐、防垢剂及水处理剂等化学物质,若误食、误用会造成人体中毒或环境污染。
  7. 家里不热,您该怎么办?
  答:居民用户发现室温偏低,应当首先进行初步判断。查看室内外各阀门是否全部开启,了解四邻的供热情况,如仅自家室温偏低,应及时检查室内供热设施。如仍未解决或无法判断不热原因应及时向供热企业反映,要求供热企业调查原因,属供热企业责任的应要求供热企业改善供热效果,保证达标,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8. 住宅办理恢复供热应注意哪些?
答:为了避开10月份的缴费高峰和享受弹性供热提前开栓的福利,建议上一采暖期已经办理停工手续,本采暖期要求恢复供热的热用户尽早到供热企业办理恢复供热手续,缴纳热费。同时应配合企业留存有效联系方式,或者家中留人,避免供热企业进行恢复供热施工时无法联系热用户。正式开栓后及时检查家中是否已经开栓供热,如遇不热等情况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避免造成损失。
  9. 室温不达标退费程序是什么?
  答:居民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测温的,由供热企业出具测温记录,经热用户签字确认是否达标。确认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依据供用合同和政府相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费。
热用户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后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测温或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提请区供热管理部门测温。区供热管理部门依据室温检测报告,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责令企业按规定退费。
  10. 供热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退费责任?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退费:
  (1)同一栋楼房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
  (2)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
  (3)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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